排污许可证持有人改变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环保审批验收,应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保审批验收办理公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申领排污许可证(含正、副本),需提交纸质文件一套,同步在东莞环保公众网上申报排污许可证核发。所有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完成审核工作后,相关资料复印件退还企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于现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或省级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则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实际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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