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方管理
7.1 工业气体采购部门应督促供气单位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业气瓶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复印件。并明确相关方安全职责。
7.2 供气单位提供的工业气瓶外表颜色、字样和色环,正规的焊接气瓶检测机构,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 的规定。
7.3 供气单位的工业气瓶应专瓶,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7.4 气瓶运输车辆应无安全隐患并配备灭火器;禁止氧气瓶、***瓶混放(包括空瓶);气瓶应配备瓶帽和防震圈;立放时,焊接气瓶检测机构,气瓶必须妥善固定,且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卧放时,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进入公司应减速慢行,并按指仃线路行驶。禁止在防火、防爆***部位、要害部位和有明火的场所附近停车,因特殊情况需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
7.5 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抛、滚、滑、碰和倒置;装卸现场禁止烟火,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收发贮存管理
8.1 收发贮存保管人员应持证上岗。
8.2 氮气分装人员应持证上岗。
8.3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需建立验收制度,专人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及回收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8.4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每周对工业气瓶的收、发货情况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8.5 收货时必须检查气瓶外观和标志等。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并做好验收记录。对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拒绝接收:
8.5.1 无充灌合格证的。
8.5.2 气瓶外观有缺陷及腐蚀、有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的。
8.5.3 不在有效的使用、检验周期内,焊接气瓶检测,无气瓶检验钢印和不能识别的气瓶。
8.5.4 漆色及标志不明显的。
8.5.5 字样和色环标记不符合规定,没有气瓶警示标签(见附件2)。
8.5.6 安全附件不齐全、完好(包括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阀、防震圈等)。
8.6 贮存管理
8.6.1 气瓶应存放于固定库房内{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库房内应避免阳光直射,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气孔。并且禁止任何管线穿过。
8.6.2 存放区应有专人管理,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配备足量的灭火器。
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8.6.3 各种气瓶禁止同室混存,(包括氧气、***及物品等)。
8.6.4 气瓶储存时应排放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卧放时,焊接气瓶检测标准,头部朝同一方向。

焊接钢瓶制造厂在生产钢瓶之前, 或在生产钢瓶的过程中改变材料(包括焊接材料)、改变焊接工艺、更换焊接设备时,均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焊缝,应能代表钢瓶的主要焊缝。结构和工艺要求不同的焊缝,应分别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可以直接在钢瓶上进行,也可以在焊接工艺试板上进行。 焊接工艺试板的评定要求。焊接工艺试板应经外观检查和射线照相检查。焊接接头应进行拉力、弯曲试验,当瓶体厚度S大于或等于6 MM时,还应进行常温冲击试验;低温冲击试验可代替常温冲击试验。试验数量:拉力试验2件,横向弯曲试验4件(正、反弯曲各级件),冲击试验9件(焊缝、熔合线、热影响区各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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