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许可,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标许可协议,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
(四)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商标许可证具体要求
(一)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二)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各自的,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三)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
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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