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落实《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法强制执行。
本标准由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2007 年4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解释。

报废机动车应依照下列顺序进行拆解:
(1)拆除蓄电池;
(2)拆除液化气罐;
(3)拆除安全气囊;
(4)拆除含多氯的废电容器和尾气净化催化剂;
(5)排除残留的各种废油液;
(6)拆除空调器;
(7)拆除各种电子电器部件,包括仪表盘、音响、车载电台电话、电子导航设备、电动机和发电机、电线电缆以及其他电子电器;
(8)拆除其他零部件。

禁止在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内拆解废蓄电池和含多氯的废电容器,禁止将蓄电池内的液态废物倾倒出来。应将废蓄电池和含多氯的废电容器贮存在耐酸容器中或者具有耐酸地面的区域内,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各种***废物在厂区内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放置在专门的收集容器和贮存设施内,有***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具体物质名称,并设置***废物警示标志。
液态废物应在不同的容器中分别贮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