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测点布置
1)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2)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3)深基坑工程应进行水平和垂直位移监测,并符合下列要求:
A、布点要求:开挖深度不超过7米的三级基坑,监测点间距不大于20米;开挖深度超过7米的一、二级基坑,监测点间距不大于10米;每一典型坡段不少于3个监测点。
B、水平位移监测包括:位移量、位移速率和方向。
基坑监测工程观测数据应及时整理,沉降、位移等观测项目应绘制随时间变化的关系曲线,并对变形和内力的发展趋势作出评价,基坑监测工程,根据设计和监测方案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期相应的工况、监测项目、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监测值的变化分析及发展预测)。
基坑开挖前应进行支护结构完整性检测
可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支护桩桩身是否断裂、严重缩颈、严重离析和夹泥等,并判定缺陷在桩中的部位。
周边环境的监测
周边环境的监测应包括基坑开挖深度3倍以内的范围。
1) 邻近建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及发生时间和发展过程的监测
可用DSI型精密水准仪进行沉降和倾斜观测。房屋沉降量测点应布置在墙角、柱身(特别是代表***基础及条形基础差异沉降的柱身)、门边等外形突出部位,测点间距要能充分反映建筑物各部分的不均匀沉降。
基坑监测工程
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位移、沉降速率变小,中山基坑监测工程,满足设计要求,且不超报警值三天以上
②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③监测目的和依据
④监测内容及项目
⑤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和保护
⑥监测方法及精度
⑦监测期和监测频率
⑧监测报警值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⑨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⑩监测人员的配备
?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
? 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对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及测点布置、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等做出规定。三.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潮州基坑监测工程,监测方案应经建设方。设计方等认可,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基坑监测工程
实施自动化监测的基坑工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动化监测系统应包括监测仪器设备、数据自动釆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存储管理系统及实时发布系统等;
2.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精度和量程应满足工程要求;
3.自动化监测系统应能进行数据异常情况下的自动预警或故障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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