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所得;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我国对‘五大总成’交售实行溯源管理,对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进行编码、登记,对其流向进行监控,确保其流向正规的再制造企业。”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五大总成”的再制造已放开,但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采用科学的监管措施,在提升资源有效利用的同时,确保消费者权益和道路交通安全。更为关键的是,再制造零部件在质量上达到全新零部件同等水平的同时,价格却只有全新零部件的40%—50%,大大降低消费者维修车辆的成本。

报废汽车标准
按中国汽车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3.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