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坑监测工程
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监测日报、阶段性监测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总结报告,基坑监测工程,报告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
3)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
4)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
5)监测结果评价。
基坑周围地表竖向位移、裂缝、地面超载状况
1)监测周期:
全过程。
2)测点数量
每一边不少于2点,且每20米不少于1点,每一基坑不少于8点。
3)测点的布置
应设置在基坑深度的1-3倍的范围,中山基坑监测工程,在基坑纵横轴线或有代表性的位置由密到疏布置测点。
4)监测方法及精度
观测检查或仪器测量检查,精度不小于1mm。总体裂缝采用目测,单个裂缝采用裂缝观测仪观测,读数不低于0. 1 mm。
5)监测频率
1次/2天。

监测单位应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方及相关单位进行反馈。基坑监测工程
监测期间,监测方应做好监测设施的保护。建设方及总包方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监测设施。十三.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宜实施自动化监测:1.需要进行高频次或连续实时观测的监测项目;
2.环境条件不允许或不可能用人工方式进行观测的监测项目。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3.2.1条款:勘探点范围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基坑外宜布置勘探点,其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倍;当需要采用锚杆时,基坑外勘探点的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阳江基坑监测工程,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基坑监测工程
对岩土性状受施工影响而引起变化的监测
包括对土体表层沉降(采用精密水准仪)、水平位移(采用精密经纬仪)进行观测和对土体深部分层沉降(采用分层沉降仪)及倾斜进行监测。监测着重在距离基坑边为基坑开挖深度的1.5~2.0倍范围以内。可及时掌握边坡的整体稳定性,及时查明土体中存在的潜在滑移面的位置。
监测方案中所应用的监测方法,惠州基坑监测工程,监测频率,周期,报警值等相关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计要求确定。
若监测方案设计人员认为频率过缓或者报警值过大,在请示公司技术负责人(工程业主,监理等相关部门后),在讨论确认的情况下可在原数据基础上适当提高报警值及监测频率。
但允许擅自将报警值数据改大,将监测频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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