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1.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前景巨大,预计2023汽车可回收利用率达95%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高速发展,自2009年起汽车产销量已连续11年位居首位,坐实了世界汽车大国的地位。随着我国汽车产销量的逐年增长,汽车保有量和报废量也呈现攀升趋势。019年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2.6亿辆、报废量约为456万辆.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市场规模超过100亿元。

报废汽车标准
1.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2.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4.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