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注销的商标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注销商标,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注销商标自己,注销申请的申请日期,以递交日或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注册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
商标局主动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不使用注册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或者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根据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将该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事项从《商标注册簿》中取消的法律程序。
公司注销商标怎么办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注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注销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注销申请现不需要交纳任何商标规费。
注销申请书应当使用总局公布的书式,打字或者印刷,并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2:被申请注销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码、类别、注册人名称;
3:申请注销的理由。
注销申请上述要求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原因和理由。
公司注销后商标
提供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注销商标个体户,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与原年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由保存原件的单位签章证实。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自然人所在地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该自然人注销户籍的证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注销 商标营业执照,申请人应提供宣告自然人的书;
2:商标注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或公人的,申请应提交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注销证明(包括该企业的注销证明、注销公告和注销档案材料);
3:商标注册人是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批准设立该组织上级主管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已撤销或注销的证明材料;
4:其他能够证明注册人或终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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