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三商标
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护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商标撤三证据,全称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顾名思义,在商标注册满三年后,任何***或个人都有权利对他人闲置不使用的商标进行撤销申请。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注册满三年,指的是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而不是商标期限中的注册日期。若想要撤销的他人闲置商标,必须核查拟撤销商标的注册公告之日。若不核查清楚,拟申请商标注册公告日与期限的注册日期不符,商标注册未满三年,贸贸然提交撤三申请,后果不仅仅是不符合申请要件而撤三不成功,商标撤三理由,还会使对方有了防范之心,导致该商标永远成为你注册心仪商标的拦路虎。
商标撤三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规定,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将依法撤销该商标在相关类别上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在收到下发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后,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复审,商标撤三复审,进行补救,即“撤销复审申请”,在复审程序中再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若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交使用证据,撤销复审是一个可以补救的措施,若错过了提交撤销复审的期限,那商标注册人将终失去对注册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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