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纵容、违反本办***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1.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