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探索汽车生产企业通过自主回收、委托回收或联合回收等模式,依法建立报废汽车、废旧零部件回收网络与管理体系。汽车生产企业可自建回收网络,或委托其他相关企业对其报废汽车及废旧零部件进行回收,鼓励与第三方机构联合建立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共建、共享回收服务网络,提高规范回收水平。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汽车企业数量也不断增加。天眼查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超859万家汽车相关企业。构建报废汽车回收体系,有助于提高汽车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促进绿色发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所得;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报废汽车标准
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考虑到家庭轿车的发展,对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延长连用期间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报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