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于现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或省级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则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实际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证手续办理报价,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需提交的如下材料:
①《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在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中填报并打印,②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③ 属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证手续哪里办,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④ 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环保诚信度高、无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可减少检查频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法人、公民和其他***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排污证手续,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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