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环保审批验收,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有规定的,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从其规定: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环保诚信度高、无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可减少检查频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法人、公民和其他***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排污单位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环保审批验收办理价格,按证排污,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并在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和厂区大门口张贴带有二维码的标识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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