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污许可证持有人改变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的,东莞企石环保审批,应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审批手续,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申领排污许可证(含正、副本),需提交纸质文件一套,同步在东莞环保公众网上申报排污许可证核发。所有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完成审核工作后,相关资料复印件退还企业)。
填报并公开信息:实施***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可在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标准”栏目xia载),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申请前信息公开。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管理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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