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间和规定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由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任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排污证手续,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排污证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排污证手续办理公司,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行为。如仍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或在此期间出现其他生态环境违规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有关******进行相应处理。
若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①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②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③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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