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土木修建建筑物或者公路、水利等工程,我们一般人只看得见工程的观感进度,但是在修建过程或修建完成后往往会出现许多需要协调的***,也许***后就会诉诸***。那么,工程合同***怎样解决?下面就和沈阳工程***律师律具体了解一下吧!
工程合同***怎样解决
发包人常用来抗辩承包人请求***工程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要主张工期违约金就涉及到举证问题,一个是实际开工时间的认定;另一个是竣工时间的认定。
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建设工程合同******时效如何确定
《***通则》***百三十七条规定“***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分期履行的,***时效期间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通则》***百三十七条规定:***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相对人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起计算时效,方便且符合***通则的规定。如果同一***分期履行的,按照《***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确定***时效的起算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分期履行的,***时效期间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焦点是在工期、管辖***、时效等问题上,文章对这些问题的适用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同时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您还需要明确工程合同的相关要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涉及金额较大、周期长,建议您在签订合同时咨询***沈阳工程***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也提供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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