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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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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规定_沈阳建设工程律师

产品编号:1044734741                    更新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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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规定是在合同法当中的286条当中规定,如果说发包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价款来***的话,可以催告其***相关的***项,并且日后关于这个工程要进行拍卖的话,当然是享有优先受偿的这样一种权利。下面沈阳建设工程律师简单介绍。

  一、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价款。发包人逾期不***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 ***解释一

  是***高人民***2002年6月11日给上海市***人民***的一个批复,《***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内容是:

  1、人民***在审理房地产***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权和其他***。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是***高人民***关于装修装饰***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系2004年12月8日给福建省***人民***的一个回复,内容是: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在当代社会工程的话,一般都是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这两个主体的承包的人员在工程已经完成之后交付给对方,沈阳建设工程律师介绍如果对方迟迟的没有交付相关的***的话,日后关于这个工程问题进行索赔,***依照规定来进行拍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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