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井下运输大巷辅设轨道必须使用轨型为30kg/m及以上的轨道,斜巷及采区等区域辅设轨道可根据设计选择轨型,但轨型不得低于22kg/m。
2、轨道扣件必须齐全、紧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必须使用合格的道夹板或鱼尾板,井下辅设轨道如需改变轨道型号,不同型号轨道接头必须使用合适的异形道夹板,道夹板不得有断裂或少眼等现象。
3、轨道方向应符合标准,目视直顺,不得有硬弯。要运输线路轨道直线段应目视直顺。
4、轨道轨面前后高低应目视平顺,明显变坡点处不得有接头,应根据巷道变坡处的弯曲半径,采用圆弧过渡。
5、轨道严禁用气割进行截割,如需截割的必须使用切轨机,运输大巷轨道不允许进行截割分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