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化建设***营商环境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核实拟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及相关税费政策,确认项目不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确认有关地方***部门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没有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没有强制要求项目单位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承担的各项事务,没有强制要求将采购本地设备作为***条件。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上述有关事项的监督。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组件回收,完善有关管理工作机制,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政策的宣贯和解读工作,按通知要求规范项目程序,保障相关政策平稳实施。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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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1.列入以往***建设规模、已开工但未建成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回收组件,执行***相关价格政策,2019年底仍不能全容量建成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含二期光伏发电领跑基地项目),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2.列入以往***建设规模、未开工的光伏发电项目,已经确定项目业主的,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尚未确定项目业主的,由地方单独***竞争配置确定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2020年底仍不能全容量建成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含二期光伏发电领跑基地项目),不再纳入***补贴范围。对因红色预警不具备建设条件以及***另有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放宽建设期限。
3.***明确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光伏项目,本通知发布前已按相关规定竞争配置确定项目业主和明确上网电价的,继续执行原有政策;本通知发布前已核准输电通道建设、明确配套光伏装机容量但未明确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的,按***能源局相关要求(另行制定)由地方单独***竞争配置确定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已明确项目业主但未明确上网电价的,天水组件回收,按***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根据《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54号)和《关于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奖励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168号),经地方***自愿申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上报、我局***核实并对外公示,确定内蒙古达拉特、吉林白城、江苏泗洪3个基地为第三期光伏发电领跑奖励激励基地,每个基地奖励激励规模为50万千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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