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酚A相关法规及政策
1、挪威:最早将双酚A纳入受限物质的应是原定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因许多议题尚未达成共识而延期的挪威PoHS指令,在其对消费性产品中的禁止使用的10种物质中就包括双酚A(BPA)。
2、加拿大:2008年10月18日,REACH检测,加拿大宣布双酚A为有毒化学物质,由此成为世界上个将双酚A列为有毒化学物质的国家,并禁止在婴儿奶瓶的制作过程中使用双酚A。
3、美国
2009年3月份提案禁止在“可重复使用的食品容器”和“其它食品容器”中使用 (BPA)。这一禁令在正式通过180天后开始生效。
4、欧盟食品接触塑料和塑料制品的新条例(EU)规定从2011年3月1日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塑料奶瓶,6月起禁止任何双酚A塑料奶瓶进口到成员国。
5、我国于2009年3月对食物接触材料中双酚A 的迁移量做了限量标准(GB/T 23296.16-2009),规定水基食品模拟物中双酚A的测定低限为0.3 mg/L。
6、欧盟2002/72/EC法则规定双酚A在塑料食品接触材料中的迁移限量为3 mg/kg。欧盟采用液相色谱对双酚A的迁移量进行检测(检出限为0.2~0.7 mg/kg)。
7、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规定双酚A 可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料使用。EPA(1993)规定可接受剂量或者参考剂量是0.05 mg/kg bw/day。
8、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聚碳酸酯食品容器中的双酚A溶出限量为2.5 mg/kg。
9、我国等六部门于2011年5月30日联合发布公告,从6月1日起,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它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它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负责召回。
REACH 法规中物品的责任和义务
◆ 若产品中含有有意释放物质,且该物质年出口量大于1 吨,需要进行注册。
◆ 若产品中不含有意释放物质:
1) 若产品中含有高关注物质(即SVHC),并且含量小于0.1%,无需通报和主动进行信息传递,但是如果进口商或消费者要求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2) 若产品中含有SVHC,并且含量大于0.1%,同时年出口量小于1 吨,必须向下游进口商进行告知和相关信息传递,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档说明;
3) 若产品含有SVHC,并且含量大于0.1%,同时年出口量大于1 吨,必须向ECHA进行通报工作;
4) 应消费者要求,物品的所有供货商应该收到请求的45 天内,提供给消费者其可获取的充足信息,以使物品安全使用。这些信息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
◆ 限制物质
即REACH 法规附件17,是对某些危险物质、配制品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是物品除SVHC 以外的重要工作内容。2009 年6 月1 日欧盟关于限制物质旧的监管条例76/769/EEC 指令废除,所有相关条例被归入REACH 法规统一执行。任何物质,不管是其本身或含在配制品、物品中,只要该物质的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进行限制,香港检测,对于限制含量,ROHS检测,附件17中有明确规定。
什么是SVHC
根据REACH法规57条,具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CA65检测,而引起高度关注的物质:
(1) 第1类,第2类致癌,致畸,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1/2类物质;
(2)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3)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vPvB物质;
(4) 具有干扰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不符合2、3两项的标准,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质。
SDS化学品供应商在次发送物质或配制品时,需要对所有下游用户、分销商提供满足危险分类标准的物质或配制品的SDS。当包含以下任何情况的物质或配制品,均需要制作SDS:
a. 当物质或配制品符合据DSD(第67/548/EEC指令)或DPD(第1999/45/EEC指令)分类为危险品的标准时;或
b. 据附件XIII规定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积累性和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积累性性的物质(vPvB);
c. 当不符合a、b两条但被列入授权候选清单。
SDS内容
SDS包含了16个方面的内容,涵盖了企业信息、危害鉴别、化学品组分信息、理化参数、生态和毒理学信息、防控措施、运输弃置事项、急救和消防措施等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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