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
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江苏 苏州
联系卖家:臧律师
手机号码:13814868505
公司官网:www.jspjls.com
企业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4年,*早一批国办律师事务所。2000年获**批准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现为是苏州一家综合性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本所能提供权方位的**服务,并在民事、**各领域具有很强竞争力。本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成功办理了大量涉及**辩护、商事案件、建筑工程**案件、婚姻家庭及离婚**、道......

*********咨询-平江律所-苏州***

产品编号:1190924620                    更新时间:2020-01-25
价格: 来电议定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民事商事案件,建筑工程,交通,婚姻家庭,劳动**案
  • 公司官网:www.jspjls.com
  • 公司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

联系人名片:

臧律师 13814868505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

对离婚***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木几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1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1院提出离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1院提起民事***,即为离婚***。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1院***离婚。

离婚***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咨询,可以在收到***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1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调解)不服的,按民事***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离婚***费用

离婚***费是人***1院向请求离婚***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法的有关规定,***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1院起诉离婚,***咨询电话,人***1院作出立1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费,***后人***1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咨询***,如果***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1院只退还***费的50%。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

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他人无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离婚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1院提起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醉高人***1院《关于贯彻〈***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条第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依照上述规定,就离婚案件来说,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是否提出离婚***,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苏州***,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他人不得代理本人提出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关于“离婚案件有***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1院提交书面意见”的规定,其涵义亦出于此。本案中提出离婚***的行为不是由夏某本人亲自实施的(实际上也无法实施),而是夏某***老夏擅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夏某的名义提起离婚***,所诉并不体现夏某的意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咨询-平江律所-苏州***由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提供。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无限的热忱和热情,平江律所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品质、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辉煌。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臧律师。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电话:0512-67312383传真:0512-67317825联系人:臧律师 13814868505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主营产品:**,民事商事案件,建筑工程,交通,婚姻家庭,劳动**案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店铺主体: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