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夫妻共同***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子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父母生病无力******费而举债,***能算做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吗?本文就将整理的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作如下说明: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夫妻共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1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1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1病所负的***;(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七)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八)为***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的***;(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的***。
因此,夫妻一方借钱为父母看炳的,这笔***通常在实践中是当做夫妻共同***进行处理的。


***咨询:2011年,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多次购买石材,相关货款因存在争议至今未结算。2012年1月19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索要货款时,自向原告杨某处取得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杨某现金壹万元正 10000元王某20121月19号”。后来,原告杨某将王某诉至本院,要求其立即偿还借1款。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主张原告杨某欠其石材款8800元,并不存在借1款合同关系,案涉借条系仅用于双方日后结算的凭证,仅愿意返还预收的货款1200元。
分歧
关于被告王某的抗辩主张是否成立及案涉借条的用途,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未清货款,案涉单据是被告索要货款后向原告出具,案涉借条仅用于双方日后结算,并不表征借贷行为,故其抗辩主张成立。
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买卖石材系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系因借贷行为而发生,被告出具借条与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混同,虽然日后双方结算时可能用借条所载***与买卖货款相抵顶,但双方并未作出此项约定,故被告王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评析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由***人向***人出具的表明******关系的书面凭证。一旦借条出具,即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借条的出具另有他因。本案中,被告王某收到原告李某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即可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某主张借条用途为日后双方结算使用,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不应采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在双方因未付货款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服务咨询,搁置争议,由原告李某向被告王某出借现金10000元,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规定,******服务,原、被告之间遂产生了借1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发生借贷行为,且不违反***规定,故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借1款合同成立。
***咨询:在生活中啊,经常会出现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比如:别人逗狗玩,把狗给惹恼了,然后那傻狗在生气之下,弄错了目标,把站在旁边的无辜的自己给咬伤了。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您可能就要问了,在被他人的狗咬伤找谁赔偿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被他人的狗咬伤找谁赔偿:被别人的狗咬伤应该找谁要求赔偿呢?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看,如下:
1、《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服务,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动物侵权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即被狗咬伤,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狗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被狗咬伤的,可以找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找狗主人要求赔偿。根据***规定,狗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使他没有任何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只是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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