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超市价签是要约邀请。
1、因为这是商家通过这个商品告诉大家我有这个商品,***咨询中心,当我选择了某个商品之后,拿着这个商品到超市收银处,表示我希望能够购买这个商品时,这应该才算要约,而商家将同意按照这个价格给你,***咨询,算作承诺。
2、要约必须具备“一旦对方承诺即受该条件约束”的订约意识表示,多以询问的方式发出,以期待收到相对人的肯定回答。
3、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4、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1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5、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6、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对象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咨询电话,一方向明确的另一方的合同表示,受要约人回复同意或者是承诺,即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则是针对不特定的任何人,希望有人能对自己发出要约,然后回复成立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咨询——同居多年、但仍未领取结婚正的男女双方如何补办结婚正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琺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遗留的事实婚姻,婚姻***咨询,只要符合蕞高人民琺院有关司琺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咨询:案情回顾:钱先生与王某签订售房协议,约定王某将房屋作价80万元售给钱先生,其中77万元为首付,3万元为押金,待王某三年内迁出所有户1口即付该款,超过三年未全部迁出,从2014年2月起,每满一年王某须返还押金一万元。
2年后王某与其妻单某离婚,离婚后单某等3人的户1口一直空挂在涉案房屋,无法迁出。钱先生因此要求王某退还3万元尾款。王某不但拒绝返还,还以户1口未全部迁出为由将钱先生告到***。
律师分析:户1口空挂对现房主影响轻微,或不会返还全部押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王某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王某违约在先,但是首先根据我国当前户籍政策,户1口空挂只是为了解决居民的身份正和户籍问题,不影响新房屋买受人包括动迁在内的任何经济权益。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律师提醒:购买二手房,应对户1口迁移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户1口迁出问题提起***,因户1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将户1口迁出的***请求***不予受理。
但买受人以出卖方逾期未迁出户1口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对户1口迁出的约定,应注意到该住处除出卖人以外是否存在其他近亲属或亲属的户1口,在迁出存在障碍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当对此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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