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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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江苏 苏州
联系卖家:臧律师
手机号码:13814868505
公司官网:www.jspjls.com
企业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4年,*早一批国办律师事务所。2000年获**批准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现为是苏州一家综合性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本所能提供权方位的**服务,并在民事、**各领域具有很强竞争力。本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成功办理了大量涉及**辩护、商事案件、建筑工程**案件、婚姻家庭及离婚**、道......

***案件***咨询-平江律所(在线咨询)-常州***

产品编号:1218057420                    更新时间:2020-02-18
价格: 来电议定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民事商事案件,建筑工程,交通,婚姻家庭,劳动**案
  • 公司官网:www.jspjls.com
  • 公司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

联系人名片:

臧律师 1381486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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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

***费用


离婚***费用

离婚***费是人***1院向请求离婚***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法的有关规定,***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1院起诉离婚,常州***,人***1院作出立1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费,***后人***1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1院只退还***费的50%。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 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 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拖欠工资***咨询,即标的×2% 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 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 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 10010元。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

根据醉高人***1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婚姻家庭***咨询,以***理论对民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

三级案由

319、再***合同***;320、***经纪合同***;321、***代理合同***;322、进出口******合同***;323、***费***;324、票扌居付款请求权***;325、票扌居追索权***;326、票扌居交付请求权***;327、票扌居返还请求权***;328、票扌居损害责任***;329、票扌居利益返还请求权***;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331、票扌居保证***;332、确认票扌居无效***;333、票扌居代理***;334、票扌居回购***;335、委托开立性用证***;336、性用证开证***;337、性用证议付***;338、性用证欺诈***;339、性用证融咨***;340、性用证转让***;341、监护人责任***;342、用人单位责任***;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346、网络侵权责任***;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348、教育机构责任***;349、产品责任***;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

无行为能力的人能否提起离婚***

问题的提出

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小杨,婚初感情较好。自1985年原告外出经商认识一女子并同居后,***案件***咨询,即长年不归。夏某得知后多方寻找未果,心中郁闷难解,竟发展为抑郁性精1神病。杨某不闻不问,夏某无力医志,病情愈加严重,***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夏父老夏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1院提起离婚***,要求与杨某离婚。一审法1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自1985年后对原告和子女不关心,对家庭不尽义务,夫妻感情已***。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鉴于原告的身体状况,婚生1子小杨随杨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为宜。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1院认为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他人无权代理。老夏无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夏某提出离婚***,故裁定驳回起诉。 此案提出了婚姻法上的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否离婚***?本文就此问题发表拙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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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电话:0512-67312383传真:0512-67317825联系人:臧律师 1381486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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