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阶1级的出现,***的产生而产生。在人类进入阶1级社会以前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阶1级,也就没有***。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时期,人类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人民依靠捕1猎为生,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氏族的首领掌管财产的分配。
由于我国古代文化上对***的排斥,我国没有形成法令及民众认可的律师制度。但在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着帮人办理***事务的人,即讼师。我国《唐律》规定“: 诸为人作辞牒 ,加增其状 ,不如所告者 ,笞五十;若加增罪重 ,减诬1告一等。” 这说明 ,受人聘请帮忙写诉状的讼师在唐代已经普遍存在。
讼师的辩护资格长期不被朝廷所承认,古代***有“教唆词讼”罪以禁止职业性的辩护行为,即使12 世纪前后的讼师虽然在民间生活中十分活跃,但宋代的法令和官府始终没有正式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讼师不但不能堂堂正正地走进审判公堂,而且在宋代***的体制中,他们也不具有主体的资格,没有法定的权利。直到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民事***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及国1民***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