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用铅酸蓄电池***标准GB/T 18332.1-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12V的铅酸蓄电池。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T2900.11-1988蓄电池名词术语(eqvIE***86:1986)


完全充电蓄电池在-18℃±1℃环境中搁置16~24h,并在该环境中以6I3(A)电流连续放电至8.40V,记录放电时间。
完全充电蓄电池在-18℃±1℃环境中搁置16~24h,并在该环境中以I3(A)电流连续放电至8.40V,记录放电时间,计算放电容量。
过放电性能
蓄电池经试验,且符合5.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初始电流3I3(A)的电阻,定电阻连续放电阻21d。
然后蓄电池以恒电压15.00V,限流I3(A)充电24h。
再按进行试验。
安全性
蓄电池按6.1.4.3完全充电后,以0.7I3(A)的电流连续充电5h,然后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
密封反应效率
蓄电池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