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何确定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代为***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执行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效力。
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的***行为,而不能够处分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为一般***行为,并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执行,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请求、进行执行和解等有关处分实体权益的行为。此外,人***1院1997年1月23日《关于民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人***1院关于人***1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当委托代理人的特别***。”因此,***委托书仅写“***代理”而无具体***的,***执行案件代理,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项。
不能被认定为“wei一住房”的情况有:
人民fa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
(1)一审***、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处住房系执行案件zhai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
(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
代理fa院执行案件
执行方面的***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条文,***执行,赋予fa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se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上述情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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