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起吊方式不当、***不牢造成的脱钩、起重物散落或摆动伤人;(2)违反操作规程,如超载起重、人处于***区工作等造成的人员***和设备损坏,以及因司机不按规定使用限重器、限位器、制动器或不按规定归位、锚定造成的超载、过卷扬、脱轨、倾翻等事故;(3)指挥不当、动作不协调造成的碰撞等。(4)小吊车吊具失效,如吊钩、抓斗、钢丝绳、网具等损坏而造成的重物坠落;(5)小型吊车设备的操纵系统失灵或安全装置失效而引起的事故,如制动装置失灵造成重物冲击和夹挤;(6)构件强度不够导致的事故,如塔式起重机的倾倒,其原因是塔岙的倾履力矩超过其稳定力矩所致;(7)电器损坏而造成的触电事故; (8)小型吊车因啃轨、超磨损、或弯曲造成的桥式起重机脱轨事故等。
制动停止后,由于制动蹄片(制动块或带)与制动毂(轮)咬住,造成再起步困难称为制动拖滞。出现这种情况后车辆或工作装置不易加速,且制动毂(轮)会严重发热。对使用气压制动的轮式底盘,若全部车轮都发咬,故障多出自制动阀失灵,如气阀弹簧折断。阀门堵死等,制动释放后高压空气无法排出,使制动不能解除。
对液压制动一般为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太小或回油孔堵塞,使制动液在制动踏板释放时也不能解除(流回)。检查时可将总泵贮液室盖打开,踏下制动踏板后慢慢抬起,观察回油情况,若不回油即说明自由行程太小或回油堵塞。对采用电磁制动的制动器则应排除不能迅速断电的继电器故障。
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机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处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2、起重机在安全保护装置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时严禁带病作业;在作业中,严禁对传动部分、运动部分及运动件所及区域做维修、***、调整等工作;传动部分应润滑良好。
3、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4、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设置信号传递人员。在开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