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的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的吊钩,以2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不应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开口度的增加量不应超过原尺寸的0.25%。
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吊钩低应力区打印标记,包括额定起重量、厂标或厂名,检验标志、生产编号等内容。
第四,司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利用权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2)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3)起重作业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维修;
(4)带载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或带载增大作业幅度;
(5)吊物不得从人头顶上通过,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第九,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置零,关闭总电源。重新工作前,应先检查起重机工作是否正常,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常操作。
第十,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不允许同时利用主、副钩工作(设计允许的专用起重机出外)。
第十一,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调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吊运时,有关负责技术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应在场指导。
第十二,露天作业的轨道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工作;当工作结束时,应锚定住起重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