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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本研究遴选了73家环保企业,对其开展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走访座谈。从经营范围来看,73家环保企业中,从事环境保护设备与产品制造、环境服务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占30.1%、48.4%和21.5%;从细分领域来看,从事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土壤修复、噪声与振动控制和环境监测细分领域的占比分别为30.1%、25.2%、16.3%、4.9%、7.3%、11.4%及其他4.9%结果显示,参与调查的环保企业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比较满意,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跑一次即可办完相关手续,但从调查的情况中也反映出诸多问题,既有我国税制体系上的普遍性问题,也有环保产业的特有性问题。
有关部门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一是涉及环保企业税收优惠的目录更新较慢。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涉及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制定后无法及时根据技术发展进行更新,导致部分新技术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例如《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是在2008年版的基础上更新的。
二是部分地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能及时退税。受地方税务部门工作能力及效率影响,部分地区需要1~3个月完成退税工作。例如广东省深圳市的退税非常及时,但中山和阳江市的退税不及时。被调查的环保企业认为***退税不及时的占50%。
三是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有待加强。部分环保企业反映对环保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不了解,导致部分税收优惠尚未享受。

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9号公告中将对***的直接现金捐赠排除在享受优惠范围之外(优惠范围仅限于“物品”),这种安排的***逻辑并不充分。目前,在“***纷纷告急”的特殊情况下,建议税收政策的优惠适用范围可扩大到企业和个人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直接现金捐赠”。
10号公告规定,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样规定不能充分匹配各地***规定的标准出台晚、不出台、出台标准偏低的大概率现实情况,建议按照实际发生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统购统调统销”业务的税收优惠,建议减征或者免征在疫情防控期间,由***“统购统调统销”业务产生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