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5.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4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DWT屋顶风机,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4.5.5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屋顶风机,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 m3/ (h·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 /h,BWT-87-3屋顶屋顶风机,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RTC全铝屋顶风机,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4.4.11 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 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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