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过程中,究竟都需要规避那些“骗税”方法呢?
1、以真货为***,循环进出口骗税。通常,采用此种方式一般是指骗税分子利用登记制度改革的便利,虚设多家货代,报关行和出口企业,并借助某种商品为骗税***,在境内包装成高品质或贴货物,然后再以高价报关出口离境,获取出口额及信息单证用于办理退税。随后,***出口到境外,通过实际控制注册的公司接货后,换装或拆装,再以原材料、非限制类固废或零部件等品名,以控制的其他注册公司名义***低税报关进口,实现***回流,如此循环往复。因此,***税务,该类骗税方式隐蔽性极高,危害性也极大。
2、炮制出口数据,逃避海关监管。一般而言,采用此种骗税方式往往是以伪报、虚报货物品名、货物税则号(高报退税率)、高报出口价格等方式来进行,甚至简单、粗暴地虚报数量闯关,如被监管部门发现,则以错误申报为由接受行政处罚,之后又故伎重演。当前,采用此种方法进行骗税主要有三种操作形式,分别为:(1)真货出口高报价格;(2)无货出口拼箱;(3)篡改数据属性配货。然后在虚构退税单证、配货配票虚构货物流后,通过等虚构收汇资金流,实施骗税。
3、采取挂账形式,虚构外汇资金流。其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实现:(1)利用收汇核销监管盲区挂账混账。其分为两种:一种是利用时间差突击骗税后“弃汇”走逃,另一种是采用移花接木手法将其他项目收汇冒充申报退税项目收汇。(2)利用离岸资金“壳”虚构收汇流。即利用实际控制的离岸公司或注册的其他公司将非货物贸易外汇用于付汇,隔离出口货物的真实性信息,虚构收汇资金流。(3)利用虚构外汇资金流。该种方法采用的手段为与境内外骗税分子相,然后以付汇名义制造出口货物收汇的假象。可以说,该种操作方法是实质性作案行为。

所谓“一个月发两次工资”,通常是指一个公司为员工办理两张,一张用于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一张用于发放福利,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过节费等。可以说,采用此种工资发放方法,不仅能够降低企业员工的缴费基数,减轻公司为员工缴纳的负担,同时也能够使个人每月承担的费用相应降低,增加个人的实际收入所得。不过,缴费基数对于养老金有一定的影响,虽然对于年轻人影响不大,但职工退休后,领取到的养老金会与正常缴纳人员存在一定差异。简而言之,运用此种方法,就是企业财务用张工资卡的数据做个税申报,而第二张则不缴税,而是直接找冲账。因此,严格来讲,“一个月发两次工资”并不合法。
那么,企业为职工进行税务筹划,究竟有哪些办法可以有效减少个人***支出?增加个人实际收入所得呢?目前可以参考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理调整工资,尽量安排工资在税前扣除额以下;(2)降低名义收入,用一些福利待遇代替(如为员工购买***,多缴等);(3)可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4)***人在尽可能长的时间段内分次取得劳动报酬等。
不过,虽然进行个税税收筹划的方法众多,但企业若想帮助员工实现合理降低税负,还应根据***税收筹划方案来推进该项工作的实施,这样才能够在***允许的范围内帮助职工实现地税负减免,同时也能够使税务筹划的推进更加安全、有效。所以,如若企业存在此方面的个税税收筹划需求,会计***税务,便可以选择******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委托。
因此,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企业需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推进税收筹划工作地开展,禁用或慎用“一个月发两次工资”这一筹划方法,从而使得企业为职工进行的个税筹划更加合理、合法。

小规模***人在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如若取得***专用,其又应如何进行处理呢?接下来,***税务如何收费,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说明。
首先,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这样一个概念,***税务注销,即小规模***人也可以取得***专用,没必要退回要求重开。另外,对于小规模***人取得的专用,不需要进行认证抵扣,而只需直接计入相关的库存成本或者费用科目就可以。
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人期间取得的***专用,也可以在申请成为一般***人后抵扣***。其具体依据如下:
1、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 ***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行为。
3、根据《关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现将***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额申报缴纳***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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