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权人与网络内容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紧密合作,是推动中国网络传播发展的主要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还处于发展中阶段,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开始的比较晚,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得有些薄弱。现在提到著作权***,对涉及新型网络技术的案件,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都希望从法官那里寻求支持,找一个说法。中华文化向来提倡和谐,并不是解决网络***的主要方法,***系统大力提倡并在实践中加强***调解力度,这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兼顾当事人利益,尤其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做法。
新的传播技术、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引发新型著作权案件,因此,网络著作权保护必须与时俱进。避免了由于主动加密而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安全隐患(如:作者忘记了加密信息文件,或者作者本身就是一个不安全因素)。比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案件呈现了某一时期以某一类型为主导与其他类型案件并存并不断增多的复杂情况。关联案件数量多,与网络的特点相适应。因作品被多家网站使用,同一著作权人分别起诉多家网站,或者多个权利人共同起诉同一网站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