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用铅酸蓄电池***标准GB/T 18332.1-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12V的铅酸蓄电池。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T2900.11-1988蓄电池名词术语(eqvIE***86:1986)


要求
外观
蓄电池按6.2检验时,外壳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干燥、无酸液,且标志清晰、正确。
极性
蓄电池按6.3检验时,电池极性应与标志的极性符号一致。
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参见本标准的附录A。
端子
端子位置可分为四种类型,如图1(a~d)。
端子的位置以及对端子的外观、结构等具体要求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决定。
小时率额定容量
蓄电池按6.5试验时,次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5%。
蓄电池应在第十次容量试验或之前达到额定值。
大电流放电
蓄电池按放电时,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0min;蓄电池按6.6.3放电时,电压应不低于8.40V。
低温-18℃放电
蓄电池按6.7.2放电时,放电时间应不低于60s;蓄电池按6.7.3放电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50%。。
过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6.8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5%。
安全性
蓄电池按6.9试验时,外壳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密封反应效率(此条适用于阀控密封式蓄电池)
蓄电池按6.10试验时,其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0%。
水损耗(此条适用于免维护蓄电池)
蓄电池按6.11试验时,按额定容量计算,其水损耗应不大于3g/Ah。
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6.12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贮存前容量的85%。
循环耐久能力
蓄电池按6.13试验时,当蓄电池容量降至额定值的75%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40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