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管理
领购:需要领购发了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罚则:对违反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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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是令第22号,已经2009年12月15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局长肖捷签署。
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前,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却因纳税人没有取得进项或者其他原因而未抵扣的,属于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不得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而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税。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后,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