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1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1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
国1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1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1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1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1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简单的是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1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