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华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风险辨识评估办理流程;
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降低了处罚的随意性,使处罚结果更趋精准,更加公平。推进处罚标准化建设,有利于提升公信力,维律,也能有效防范风险。《指导意见》提出推行查处分离等制度,值得充分肯定,但内部监督难免有局限性,因此还需要加强公众监督。
应急系统
(1)废水管道是否明沟铺设,并设置防泄漏措施;(2)是否设置事故应急池,应急池容量是否满足废水水量应急的12h处理需求;(3)应急池的进出水管道设置是否合理,进水管是否与总排口可靠连接,出水管是否与废水调节池可靠连接;(4)化工厂、油库等含甲类仓库的生产企业是否设置消防废水收集池,收集池规模是否满足洗消废水暂存需求。

(1)性质不相容的废气是否混合排放,如氨气和酸雾、含废气和酸雾。(2)采用喷淋方法处理******废气的,其加药槽的pH是否控制妥当,是否采用自动加药系统。(1)通往废气处理设施的人员通道是否安全可靠,通道及操作平台是否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栏杆;(2)是否建立合理可行的有限空间作业规程,是否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许可制度。
:“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出台《指导意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一是处罚有标准,给自由裁量权戴上“枷锁”,降低了处罚的随意性,使处罚结果更趋精准,更加公平。二是推进处罚标准化建设,有利于提升公信力,维律,也能有效防范风险。
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每个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涉及多行业、多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同时符合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条件的,需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含登记内容),不再另行开展排污登记。 (二)根据生态环境部规定,长期停产(2020年12月底后复产)的排污单位,不论其属于发证类还是登记类,停产期间排污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在排污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确保长期停产排污单位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