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1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的***。由第九届***人1民代1表大会常1务委1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在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开始前,体现出环境影响评价的预防功能。现行版本为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人1民代1表大会常1务委1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2)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3)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和非***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1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1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1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项目建成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和损害,防止这些影响和损害的对策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1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