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核发***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许可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地方人1民***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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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本规定首1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十条 禁止涂改、伪1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原核发***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对于其他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务1院办公1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1发〔2016〕81号)和本规定,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