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费,并办理社会***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
(八)***、***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规定也无太多新意,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定义务,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在给用工单位提供服务以及保障劳务派遣员工权利时,劳务派遣好吗,应当做到的事项,可不是只收取个“人头费”、用自己的“公章”签个合同就万事大吉这么简单啦!同时,劳务派遣费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工资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即便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工资,也应该完善手续,明确系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向派遣工***工资,同时在与派遣工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赔偿金。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也可以主张***解除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该条款基本上是《劳动合同法》原条款的简单重复,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写与不写一个样。本条款依然回避了实践中很多HR、劳务派遣工关心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争议话题。劳务派遣工在派遣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或2008年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工是否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依然是个谜。本律师观点,劳务派遣公司同样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读:本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如果是第二个或第三个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可要小心了,劳务派遣,是不能与派遣工再约定试用期的,如何劳务派遣,否则即为***,且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就要用工单位在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特别注意喽,并不是你们公司一次使用的这个人,就一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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