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DPE双壁波纹管1 HDPE双壁波纹管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总则
1.0.1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贯彻科学发展观,符合***的******,
达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
特至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酒性
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1.0.3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的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规划为主
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
境效益,正确处理城镇中工业与农业、城市化与非城市化地区、近期与远期、
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通过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节约
土地,技术***, 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合当地实际情况。
1.0.4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
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
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
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
水截流设施。对水体保护要求高的地区,可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
理。在缺水地区,宜对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
1.0.5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污水的再生利用,污泥的合理处置;
2 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系统相协调;
3 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和洪水的排除系统相协调;
4 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5 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
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
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1.0.7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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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8 排水工程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
健康的,应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1.0.9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
标准和规范。
1.0.10 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
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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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PE双壁波纹管HDPE双壁波纹管
检查井
4.4.1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
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4.4.2 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嘴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宜按本规范表 4.4.2 的规定取值。
表 4.4.2 检查井嘴大间距
管径或暗渠净高 嘴大间距(m)
(mm) 污水管道 雨水(合流)管道
200~400 40 50
500~700 60 70
800~1000 80 90
1100~1500 100 120
1600~2000 120 120
4.4.3 检查井各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
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2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一般为 1.8m,污水检查井由流槽顶起算,
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起算。
4.4.4 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 0.85 倍大管管径处
相平,雨水(合流)检查井流槽顶可与 0.5 倍大管管径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
宜满足检修要求。
4.4.5 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
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4.4.6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
盖与井座。
4.4.7 检查井宜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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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4.4.8 在污水干管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需要时可设置闸槽。
4.4.9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 300mm 时,支管
数不宜超过 3 条。
4.4.10 检查井与管渠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4.4.11 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和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宜设
置沉泥槽,深度宜为 0.3~0.5m。
4.4.12 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HDPE双壁波纹管
管道综合
4.13.1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
符合下列要求:
1 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2 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
活饮用水。
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
管道的下面。
4.13.3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嘴小净距,
应根据两者的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的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
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 B 采用。
4.13.4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
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