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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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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江苏 苏州
联系卖家:吕亚
手机号码:13306137009
公司官网:www.gusulawyers.com
企业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718号二楼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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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9月,是一家合伙制性质的律师事务所,该所有专职执业律师有8名,实习律师3名。我事务所立足于苏州,面向**海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服务领域涉及**、房地产、**并购、知识产权、货物买卖、进出口贸易、海商、海事等各类民商事**、仲裁的代理以及**辩护,**业务......

张家港***执行案件代理常用指南

产品编号:1450986128                    更新时间:2020-05-08
价格: 来电议定
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

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经济**,婚姻家庭,**案件
  • 公司官网:www.gusulawyers.com
  • 公司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718号二楼西

联系人名片:

吕亚 1330613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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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执行

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fa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fa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fa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j较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chang债wu的措施。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fa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人民fa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fa院直接变卖。由人民fa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fa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


第十三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的名称、住所地、***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zheng件号码和住址;   (二)生效***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li案时间、执行fa院;   (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有的案件因为触及到下岗工人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也不得不停止执行。   (四)人民fa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fa院申请更正。执行fa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fa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人民fa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fa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人民fa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fa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ju留;构成fan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fa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能够执行wei一住房的3个条件展开来说: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这里的“扶养义务的人”应包含广义赡养、扶养以及抚养的人:

1.赡养义务的人:a. 子女;b.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

2.有扶养义务的人:a.夫妻(《婚姻法》20条);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wei法阻碍、抗拒执行。b.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婚姻法》29条)。

3.有抚养义务的人:a. 父母(《婚姻法》21条);b. 继父继母(《婚姻法》27条);c.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巳经***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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