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密合同销毁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的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1文向第三方公布。5.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6.双方协定竞业限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甲方的商业秘密。8.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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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合同销毁注意事项
(1)约定对象要明确
首先,保密协议的签订并不是针对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1级管理人员、高1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没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是不受此约束的。
(2)约定时间不能过长
有的企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今后不得再从事相关行业,这个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违约金约定不能过高
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没有根据的约定高价,有的企业在违约金条款上一味的求高是不正确的。违约金的约定应该根据行业的情况和预计的企业损失进行约定。
(4)需要约定补偿
竞业禁止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义务的双务条款。劳动者承担特定时期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公司承担给予相应补偿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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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合同销毁流程
1客户咨询(客户拨打服务***)
2了解客户需求(工程师现场采样,全1面了解客户对销毁服务的需求)
3提供方案及报价(根据客户要求,结合产品实际给出销毁方式及报价)
4签订合同(根据双方商定的合理价格签订合同)
5***销毁(销毁时对货物进行***的细分拆解毁灭)
6提供监督(销毁根据客户需要,在物品销毁时可进行监督销毁)
7出具销毁报告(销毁完成,提供销毁报告)
8提供销毁视频(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销毁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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