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规划实施后,如何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
为了及时发现规划实施后出现的不良环境影响,条例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应当***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发现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也应当及时向规划审批***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规划审批***应当及时***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环境影响评价资源性与价值性资源性是环境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必需的物质和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