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业总包***人咨询营改增
在实际业务中经常是按含税价暂时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取得时***部分对“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进行相应的冲减,再计入”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即可。
近期,不断有建筑业总包***人咨询营改增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比如:某跨区域建筑总包企业去年底承接一建筑项目,合同总额1亿,分包工程金额3000万。3月申请建筑业向发包方收取1000万元,代时全额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4月,企业申请建筑业向发包方收取300万元,同时,***分包单位800万元,取得了该企业开具的建筑业。由于3月没有抵扣凭证且4月收取的又不足以抵扣分包款,营改增后怎样处理?对此,大多数税务人员解释:去地税办理退税。
营改增后是办理退税还是继续抵扣?
从财税〔2016〕36号规定和总局相关人员的业务讲解中,对营改增前取得的分包单位建筑业未抵扣或未抵扣完的,营改增后是办理退税还是继续抵扣?让大家感到仍然有些矛盾和糊涂,不知怎样处理。原因在于两点:
1、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当中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是指哪个期间范围?是一个项目全部完工并完成所有款项收取后仍然在营改增前未抵扣的部分呢还是截止营改增之日前所有未抵扣的都应办理退税?不明确。
2、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讲解出现矛盾。一是在5月征期申报4月份的营业税时,如果“当期”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未扣除的部分,不能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向原主管地税***申请退还相应营业税;二是在5月1日营改增后,建筑业取得的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分包营业税未抵扣的,只要不重复抵扣,可以在营改增后计征***时抵减计税销售额。因此是办理退税还是可以继续抵扣出现矛盾。
规范优化冬防期土石方作业标准
本着“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原则,缩小“禁土令”的适用范围,明确“禁土令”作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仅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情况下执行,避免“一刀切”和“层层加码”。
完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
支持一级以上总承包企业、***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调动企业职业培训工作积极性,构建企业、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发挥建筑企业在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人员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建立培训考核机构,开展企业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进一步稳定人员就业,促进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