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量调整的方法:流量等比分配法
其方法是由***远管路的***不利风口开始,逐步调整直到风机为止。风量的调整如下:
首先选择离风机***远的1号风口为***不利风口,即***不利管路为1-3-5-9,从1号支管开始测量和调整;用两套仪器(毕托管和倾斜式微压计)分别测量支管1和2的风量,并用三通调节阀进行调节(或用支管上安装的其他类型阀门),使两支管的实测风量的比值与设计风量的比值相等为止,即:L2c/L1c=L2s/L1s。150mm时,做成弧形三通,相距在150mm以上者做成插管式三通,连接要严密。
用同样的方法测量并调整各支管、支干管,使得L4c/L3c=L4s/L3s;L7c/L6c=L7s/L6s。此时实测风量并不等于设计风量,不过已为达到设计风量创造了条件。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设置要求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2、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新规范中规定了机械排烟口的***排烟量,这是以前老建规中是没有的。 有一个项目3层厂房长50米,宽30米的丁类厂房,两边开有自然排烟的窗,开窗面积满足要求。是否需要做机械排烟系统?如果按照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的要求,层高3.6米的2.8倍是11米,那是不是无法满足自然排烟要求?4.3.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