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转包的***后果我国***、***及《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
转包的***后果
我国***、***及《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转包行为无效。如前文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所得要予以没收。《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通则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所得。”
建筑工程分包的***特征
分包的***特征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合同法》吸收了《建筑法》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承包人还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他人承担。
再次,分包合同主体系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没有隶属关系,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后,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移转”。工程分包合同属于***人、***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的关系;***人即发包人,***人即建设合同中的总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