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部委规章已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委规章没有责任追究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好的影响,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有关***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学校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要求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目前,我国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已超过90%。这位负责人介绍,意见提出,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求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借助“明厨亮灶 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一支重要力量就是广大学生家长。”这位负责人介绍,积极吸纳家长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是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创新。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和***园应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等。
防摔伤
1、工作场所地面要保持干燥,易滑倒的地方要设警示牌,拐角处、黑暗处设照明灯,所有人员靠右行走,不穿高跟鞋
2、高处物品取拿时,要用牢固的助脚台或梯子,并有人接应
3、搬挪沉重物品时,要量力而行,以防扭到受伤了
4、所有员工禁止穿拖鞋、凉拖进入工作区,以防滑倒和摔伤
防触电及电器伤害
1、电器设备,只许经培训合格后人员操作,其他人严禁操作
2、配电盘安装在干燥处,保持清洁;
3、机械设备要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操作时正确使用;
4、电器设备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关闭,拔去插座或拉开总闸合
5、清洁电器设备时要完全断电,严禁用水冲洗
6、电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请***人员维修,严禁私自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