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定义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给予“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定义,属于习惯用法,没有具体定义。一般是指侵1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等等。虽然我国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直接进行具体分类定义,但是一些地方根据监管需要,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了说明,比如《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1法行为条例》。
什么情形下可以定义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四)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六)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
(七)过期、失效、变质的;
(八)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
(九)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十)伪1造商品产地、伪1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情形中包含什么是属于假冒伪劣?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1造商品的产地,伪1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1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1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1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